各地动态丨沪苏“新三样”危险货物水水中转“一单制”“一箱制”运输模式正式启用
沪苏“新三样”危险货物水水中转
“一单制”“一箱制”
助力“长三角”“新三样”产品出海降本增效
新闻发布会概况
2024年9月24日,上海海事局、江苏海事局在上海联合召开“沪苏‘新三样’危险货物水水中转‘一单制’‘一箱制’运输模式启用”新闻发布会。上海海事局副局长曹杰、江苏海事局副局长黄燕品、上海市商务委口岸管理处处长岳亚童出席会议,上海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处长、浦东海事局、洋山港海事局分管局领导、江苏海事局相关分支局领导、“新三样”相关企业代表参加会议。中央电视台、上海电视台等10余家新闻媒体参加了发布会。
首单“一单制”“一箱制”
2024年9月24日,装载“新三样”危险货物电动叉车和电动助力自行车的集装箱,水水中转运输1天,从江苏南京港运输至上海洋山港,安全装载至集装箱货船“地中海莱妮”(MSC LENI)轮等待出运。首单沪苏“一单制”“一箱制”“新三样”危险货物顺利出口,标志着“新三样”危险货物“一单到底”“一箱到底”水水中转运输在沪苏开启常态化运行。
实施“一单制”“一箱制”运输模式,不仅能够助力国家碳减排,也能够为落实“长三角一体化”“交通强国”等国家战略,助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高质量发展,服务保障长三角地区“新三样”危险货物出口提供新动能。
01
“一单制”“一箱制”Q&A
问
哪些货物属于“新三样”货物范畴?
答
电动汽车、锂电池和光伏产品。
问
哪些“新三样”货物适用“一单制”“一箱制”运输模式?
答
“新三样”货物中的海运危险货物。常见的“新三样”危险货物UN编号详见下表。
UN编号 | 危险货物运输名称 |
UN3480 | 锂离子电池组(包括锂离子聚合物电池组) |
UN3481 | 装在设备中的锂离子电池组或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离子电池组(包括锂离子聚合物电池组) |
UN3090 | 锂金属电池组(包含锂合金电池组) |
UN3091 | 装在设备中的锂金属电池组或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金属电池组(包含锂合金电池组) |
UN3171 | 电池驱动的车辆或电池驱动的设备 |
UN3536 | 安装在货物运输组件中的锂电池组,锂离子电池组或锂金属电池组 |
“新三样”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拼单或者拼箱的情况目前不适用该模式。
问
沪苏哪些港口可以采用“一单制”“一箱制”运输模式?
答
上海海事局和江苏海事局辖区范围内适用“新三样”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的港口/港区,目前包括:上海外高桥港区、洋山深水港,江苏南京港、镇江港、扬州港、常州港、张家港港、太仓港。
问
采用“一单制”“一箱制”运输模式与原有的运输模式有什么不同?
答
传统申报模式在“始发港”办妥出港申报和报告手续后,还需要在“中转港”办理进港申报和报告手续。而新模式注重“始发港”和“中转港”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,实现监管结果互认,在“始发港”办妥“新三样”危险货物适运报告和一程船船舶适载申报后,上述信息自动共享至“中转港”并自动确认,在“中转港”只需办理二程船的船舶适载申报,实现“始发港审批、中转港确认”协同监管。
问
采用“一单制”“一箱制”运输模式,“始发港”提供材料有何变化?
答
“一单制”“一箱制”运输模式优化了申报流程,船舶和货物向“始发港”海事局办妥货物适运报告和船舶适载申报手续后,“中转港”海事局采取信息同步方式自动确认,“始发港”申报需要的材料没有变更。
02
申报材料
申报“新三样”危险货物在始发港需要提交的材料:
根据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》,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办理“新三样”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出港口报告手续,需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;
(二) 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;
(三) 集装箱装箱证明书;
(四) 使用包装运输的,需提供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;
(五)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(委托办理时)。
“新三样”危险货物运输温馨提示:
为保证“新三样”危险货物中的锂电池海运安全,货物托运人应确保交付运输的锂电池符合联合国《试验和标准手册》的试验要求,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锂电池、车辆或设备在运输过程中损坏、短路和意外启动,确保其符合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》对锂电池类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要求。
03
申报流程对比
上海港申报审批流程前后对比图如下:
来源:上海海事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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